宪法解释与价值相对主义(5)
宪法解释有教义学、法律理论和法哲学三个理论层次。法哲学层次的宪法解释首先要追问的是“何谓宪法”?这里需要我们引入宪法的国家理论,因为现代宪法与国家是一体两面。现代国家的根本特征在于一体性(自我保存)和非自然性,是对古典城邦形态的背离。宪法解释的本质也就在于对一体性和非自然性的维护。但由于现代国家仅仅预设规范的一体性,而不承诺价值的一体性,因此价值相对主义成为现代解释的必然宿命。价值相对主义需要在国家认同基础上的实现自由批判,并要有积极有效的宪法解释机制程序建构。
主讲人:法学院副教授、法学博士 王旭 机构:中国人民大学、中国政法大学
主持人: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彭錞 嘉宾: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泮伟江;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翟国强
时长:0:16:38 年代:201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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